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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说在恶劣工况条件下没有各种防护让工人劳动就是没有提供保护条件!水泥厂、石灰厂不提供防护面具、眼镜就属于没有保护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就是故意拖欠工资,或者扣一部分只发一部分工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给交社保,这个好理解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制定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恶意罚款,用各种理由克扣工人工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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