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资讯 > >正文
教育部: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有性侵前科人员
2023-07-07 19:14:03    福建日报

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要求,教育部今年在上海、广州、郑州、威海4市,试点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工作,对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依法进行了处理。近日,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制度,把好从业人员入口关。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通知》强调准入查询全员覆盖。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要求,要求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对拟聘用人员均应进行准入查询,范围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对入职后的从业人员,也要定期开展全员集中查询,确保所有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从业人员应查尽查,守好校外培训安全底线。

《通知》强调查询工作依法依规。准入查询工作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政策开展,严格规范查询流程,依法保障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培训机构申请查询须征得被查询人同意并提交相关材料,不得擅自查询非应聘人员的记录信息。规范使用查询结果,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记录的,机构不得聘用;查询对象对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程序申请复查。

《通知》强调严明查询管理责任。各级教育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校外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准入查询的法定职责,如出现“应查未查”“违规上岗”“泄露隐私”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下一步,教育部将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好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工作,依托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平台,定期开展从业人员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集中查询,织密校外培训安全防护网。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现就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决策部署,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管理,推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应用,提升从业人员监管数字化水平,把好校外培训从业人员入口关。

二、查询要求及结果处理

(一)查询对象:面向中小学生(含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拟聘用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申请查询非应聘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二)查询节点:对拟聘用从业人员在入职前进行查询。

(三)查询内容:《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以及《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查询的限制从业信息。

(四)查询流程:由校外培训机构在监管平台申请,提交拟聘从业人员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及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的影印件,并通过监管平台查询结果。

(五)结果使用: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得聘用,并由校外培训机构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

(六)异议处理: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的15日内向校外培训机构书面提出,由机构通过监管平台申请复查,复查结果详情由本级主管部门告知机构。

三、追责情形

各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校外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未履行申请查询或者查询义务的;

(二)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

(三)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的有关信息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反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制度的情形。

四、组织实施

各地要充分发挥“双减”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规范查询流程,及时通过监管平台反馈有关意见建议。教育部门要联合文化和旅游、体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做好动员部署、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确保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全员纳入监管平台。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履行准入查询义务,在监管平台上完善全体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切实做好从业人员日常管理。教育部将定期对校外培训从业人员开展全员集中查询,指导各地加强从业人员准入管理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2023年7月4日

X 关闭

往期话题
最近更新

Copyright ©  2015-2022 海峡产业园区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皖ICP备2022009963号-10   联系邮箱:396 029 142 @qq.com